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761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鄭伊妏
被 告 林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二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二
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