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智文
楊伍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0549、118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智文、楊伍朝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549、1188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查扣被告詹智文之賭資新臺幣(下同)6,800元、被告楊伍朝之賭資950元,為渠等本件賭博犯行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因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549、118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扣案之現金6,800元、950元,分別屬被告詹智文、楊伍朝所有,犯上開賭博案件之犯罪所得,此據被告2人供承明確,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自動繳回犯罪所得通知書、臨時收據附卷可參。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