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07號上訴人 凃榮上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視同上訴人 簡朝欽
簡政雄 簡朝木 簡清良 簡秋池 簡秋明 簡廷東 簡秋玉 簡山富 (原名 簡三富簡朝我 兼前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萬清 視同上訴人 簡朝興
凃榮良 被上訴人 王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6月4日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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