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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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2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宛玉 上列上訴人吳宛玉與被上訴人 謝劉碧霞 間因本院101年重訴字第12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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