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5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張金鳳
樓之5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陳鷹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