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丁○○上列當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3,000元【96年8月15日本院95年度執字第50404號拍賣不動產筆錄所載拍定價格為74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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