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醫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44號

上訴人

原告 施偉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薇臻陳冠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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