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原告 陳俞安
被告 謝惠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