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偉常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段○○○巷○○弄五之三號被告丙○○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之四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貳佰叁拾玖萬零叁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偉常國際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六日起,簽發本票七紙,向原告借用同額借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千四百九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偉常國際有限公司屆期並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本金二千二百三十九萬零三百八十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授信約定書三紙、本票七紙、保證書一紙、彰化銀行放款帳戶資料表七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本票、保證書、放款帳戶資料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二千二百三十九萬零三百八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詹駿鴻法官高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附表│├───────┬──────────┬────┬────────────────────────┤│本金│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利率│違約金││(新台幣)│止)│(年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貳佰伍拾貳萬元│八十八年九月七日起│百分之九│自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自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點五九│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償日止│││││││├───────┼──────────┼────┼───────────┼────────────┤│壹佰玖拾玖萬零│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百分之九│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至││叁佰捌拾元│日起│點五九│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清償日止│││││一日止││├───────┼──────────┼────┼───────────┼────────────┤│壹佰柒拾萬元│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百分之九│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自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點五九│至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止│償日止│││││││├───────┼──────────┼────┼───────────┼────────────┤│貳佰貳拾萬元│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起│百分之九│自八十九年一月九日起至│自八十九年七月九日起至清││││點五九│八十九年七月八日止│償日止│││││││├───────┼──────────┼────┼───────────┼────────────┤│肆拾玖萬元│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百分之九│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至││││點五九│至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止│清償日止│││││││├───────┼──────────┼────┼───────────┼────────────┤│捌佰玖拾玖萬元│八十八年十月五日起│百分之九│自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自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點五九│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止││├───────┼──────────┼────┼───────────┼────────────┤│肆佰伍拾萬元│八十八年十月五日起│百分之九│自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自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點五九│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止││├───────┼──────────┼────┼───────────┼────────────┤│合計││││││貳仟貳佰叁拾玖││││││萬零叁佰捌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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