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邱璿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就業服務法五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