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九號
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元。
(二)提出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