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二八三號
原告陝西省信友進出口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存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被告東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八樓之一法定代理人 羅清榮 住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紫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