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即 葉雲琴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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