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11號聲請人 王銘志 相對人 林生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2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林生發對聲請人負債250,000元,已屆民國103年5月25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乙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雅區│上楓││525│建│1164│10000分之17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及用途│││號││││合計││範圍│├─┼──┼───────┼────────┼──────┼─────┼────┤│1│1255│臺中市大雅區上│006層鋼筋混凝土│四層77.38│陽台6.15│全部││││楓段525地號│造│合計77.38│花台1.78││││├───────┤│││││││臺中市大雅區民││││││││生路505巷72之9││││││││號4樓│││││├─┴──┴───────┴────────┴──────┴─────┴────┤│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842.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5。建物層次突出物:145.86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用途:一層穿廊13.31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