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欣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欣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欣怡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亦明。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鄭欣怡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本院以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業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之罪雖經諭知緩刑,然受刑人並未履行判決所附條件,緩刑諭知經本院以102年度撤緩字第225號裁定撤銷確定,此有各該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又附表編號2之罪雖已於民國103年4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揆以前揭說明,此為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於刑法第50條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為均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前揭法條但書之適用,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賴佳慧【附表】受刑人鄭欣怡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貨幣單位:
新臺幣)┌────────┬──────────┬──────────┬──────────┐│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11日│101年6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648號│第2271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54號│102年度簡字第3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6日│102年5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54號│102年度簡字第377號│││判決├────┼──────────┼──────────┼──────────┤││判決│102年3月12日│102年6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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