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瑋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瑋萱於民國105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1月15日止累計243,044元正未給付,其中236,853元為本金;5,691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瑋萱於民國105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1月15日止累計90,112元正未給付,其中87,203元為本金;2,60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瑋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2月20日止累計45,415元正未給付,其中44,830元為消費款;58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瑋萱│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06%│││236853元││月16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吳瑋萱│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06%│││87203元││月16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吳瑋萱│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4830元││2月21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