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6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62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鄭崑
複 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陳建蜂
      陳皆得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6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8月2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楊琄琄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琄琄
法官莊政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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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新臺幣)│
├─┬──────┬─────────────┬─────────────┤
│編│本金│逾期利息│違約金│
│號││││
├─┼──────┼─────────────┼─────────────┤
│1│67,009元│⑴自民國102年10月6日起至民│⑴自民國102年11月7日起至民│
│││國103年5月12日止按週年利│國103年5月12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⑵自民國103年5月13日起至清│⑵自民國103年5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89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
│2│28,613元│⑴自民國102年10月6日起至民│⑴自民國102年11月7日起至民│
│││國103年5月12日止按週年利│國103年5月12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⑵自民國103年5月13日起至清│⑵自民國103年5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89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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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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