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2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複代理人 羅春怡
被 告 顧庭羊
施榮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廣昌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