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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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含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事)及負責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㈡請具狀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相對人應為不動產所有權人
)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高建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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