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洪明儒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1月15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於97年1月21日提起上訴,有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紙可稽,然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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