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8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界址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6年度再字第7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陳雅玲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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