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108年度再字第10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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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108年再字第10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申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書108年度再字第10號再審申請人即訴願人 謝清彥 上列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之
108年度訴願字第10號訴願決定,申請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申請駁回。
理由
一、申請再審意旨略以:原訴願決定以相對人無檢索、比對、研判之義務為由駁回。惟再審申請人即訴願人謝清彥(下稱申請人)向司法院、最高法院、及其他法院,申請均依法提供,有花蓮高分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函文可證。原訴願決定有適用法規錯誤且未經斟酌事證等再審事由,爰依法申請訴願再審云云。
二、按訴願法第97條第1項規定:「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又申請再審無理由者,依訴願法第5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第2項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
三、經查:
(一)申請人於民國108年3月8日,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申請 林南薰 法官106、107年度裁定准許人民訴訟救助之裁定副本各x1。該院以108年7月16日新院平民字第023684號函復稱,申請之裁判書相關資料,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之方式主動公開,訴願人可逕自上網查詢,如不便自行查詢列印,需法院提供複印本,請敘明具體裁判字號,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計算相關費用等情在卷。惟申請人並未補正,即以該地院未依其申請提供上開資訊,係不作為而提起訴願。原訴願決定認該地院因申請人未補正而無法提供資訊,並無違法違法或不當,而駁回其訴願。經核並無不當。
(二)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訴願決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並不包括認定事實的瑕疵、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等問題。申請人所指其他機關作法,縱然屬實,無非法律上見解歧異,尚不得為再審之依據。至於申請人主張原訴願決定漏未審酌花蓮高分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函文之事證,然並未提出其所主張事證之證據,亦難認有理由。
綜上,申請人以原訴願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未斟酌證據為由,申請再審,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非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97條第1項、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第2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光釗
委員 葉騰瑞 委員 張靜女 委員 周政達 委員 邱忠義 委員 洪家殷 委員 梁宇賢 委員 黃錦嵐 委員 雷萬來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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