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44號原告 魏惠如 被告 林育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1623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6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怡姿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