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230號聲請人 陳怡如 相對人 謝來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本件係聲請人陳怡如與相對人謝來春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補正下列事項:相對人、相對人尚存配偶(即 陳欉 )及二親等親屬(包含相對人之父 謝問東 、母 游葉 、子女 陳怡君 、陳怡如、 陳怡彤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該些人等之同意書;若聲請人均無配偶及二親等親屬尚存,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二親等親屬之除戶謄本,一併陳報本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