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遙控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5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志明
邱嘉南
董伯雲
陳清雄
蕭米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10年度訴字第2551號請求交付遙控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