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原告謝○韋(真實姓名詳卷)法定代理人 俞曉慧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 謝聖隆 被告 張天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6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逸蓉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