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李世璿
梁靜芬 被告 劉佩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江健鋒法官路逸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