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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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86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羅俊昇 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增祥 (即 何邱淡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瑞娥 (即 何邱淡之 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增海 (即何邱淡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何鳳嬌 (即何邱淡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何鳳英 (即何邱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