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三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確定,緩刑期內並宣付保護管束,惟其於緩刑期內復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卷附之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書正本,認受刑人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之規定情節重大,核與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相符,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