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