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