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О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五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提出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之保證金,准予停止羈押,嗣經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甲○○逃匿,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具保人乙○○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三萬元,出具現金後,已停止羈押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具保人經按其具保時所留地址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接受偵訊,有卷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書各一紙,及送達證書回證二紙可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意旨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