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60號

原告 簡耀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坤成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並具狀補正被繼承人陳坤成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77條之13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陳坤成之繼承人清償借款事件。惟查,陳坤成已於民國108年3月3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陳坤成既已死亡,原告自應具狀補正被繼承人即陳坤成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堪認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繳裁判費1,550元,並具狀補正被繼承人陳坤成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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