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010號

原告 林姵妤

被告 鄭玉梅

曾均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伍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詹禾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