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3號
原告 王英杰
被告 簡暐益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家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3號
原告 王英杰
被告 簡暐益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