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58號原告 李明慧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複代理人 賴昱任 律師被告 周信雄 被告 周安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複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周佳弘 律師 陳豪杉 律師被告 周信義
周雪子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 陳美貞 被告 周錦霞
周秀子周錦雲 周錦美 周銀鶴 周家儀
6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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