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58號原告 李明慧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複代理人 賴昱任 律師被告 周信雄 被告 周安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複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周佳弘 律師 陳豪杉 律師被告 周信義
周雪子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 陳美貞 被告 周錦霞
梁 周秀子 劉 周錦雲 周錦美 周銀鶴 周家儀
6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