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9395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債務人 游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捌佰肆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呂綺珍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