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惠州東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內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正確稱,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