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壢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義祥工業社│合作金庫商業銀│96年10月31日│86,500元│0000000│005488││││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花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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