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99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理人 鄭靖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駿煬 (原名: 王亞倫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