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90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相對人即債務人禾象多媒體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定遠 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定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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