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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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
(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另案羈押中)丁○○
弄6號二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182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等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吳韻馨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