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97年度執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玩IC板捌片及新臺幣 伍仟肆佰 肆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以96年度偵字第134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以96年度上職議字第260號駁回再議確定,有各該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IC板8片及新臺幣(下同)5,440元,分別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