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1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丁○○聲請人即債權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戊○○聲請人即債權人己○○前列五人共同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裁定第一項中關於「一、..債權人丁○○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權人丁○○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秀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