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消簡字第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輔 佐 人 甲○○
被   告 全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秋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消簡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 華
  書記官 張素月
  通 譯 黃淨芊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為「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HONDA汽車)
北部經銷商之一,原告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7日以新
臺幣(下同)729,000元購買甫於同年月出廠本田廠牌(型
式CIVIC-EX-S-1.8)、排氣量1,799cc(引擎號碼:R18
A00000000、車身號碼:PKTFD16707F000757)深灰(銀)
色(車牌0000-00)自用小客車一輛,保固期間除「保固
書」另有明定外,自車輛交車日起三年或行駛十萬公里
以內(以先屆至者為準)。該車輛自訂車時起,即在「車
輛訂購合約書」記載使用人為原告友人甲○○。
(二)96年12月初該車電瓶無法啟動,經被告吉林檢修更換新
電瓶,97年12月間發現變速箱漏油,又送同廠檢修更換
新變速箱(貨號SPCA-0000000),僅隔2、3天,卻發現引
擎啟動後,儀表板「檔位顯示」欄之「D」檔綠色警示
燈號閃爍不停,該廠技師檢修無結果,僅告知「新變速
箱看不出有何毛病,可能是電腦太敏感,續開無妨」,
「D檔綠燈閃爍」問題迄未改善。98年年11月21日(星
期六)原告計劃偕同母親 許陳桂南 下省親,甲○○遂於
前一日(20日)駕車改至被告濱江廠檢視並提前作例行性
保養,詎該廠技師僅再施作一次「2萬公里」定期保養
(第一次2萬公里定期保養是於97年12月24日在吉林廠施
作),未就「D檔綠燈閃爍」疑似變速箱瑕疵做何處理
,卻稱「變速箱可能有問題,會回報總廠,可再開若有
問題再回廠檢修」云云。翌日(21日)上午10時許,甲○
○駕車搭載原告先往桃園縣八德市接原告母親,駛經桃
園市附近,儀表板又見「D檔綠燈閃爍」,由於先前「
D檔綠燈閃爍」沒有其他的問題,原告與甲○○決定仍
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行駛,詎料甫經臺中「大甲收
費站」,行進間之車速突然銳減,且發出碰碰聲響,甲
○○駕車就近自「大甲交流道」駛離高速公路,聯繫被
告在「甲東加油站」(臺中縣○○鄉○○路○○○號)前,
由被告通知到場之「全鋒道路救援」拖吊車將系爭故障
車拖吊至「臺中縣○○鎮○○路○○○號」HONDA汽車中部
經銷商「群喜汽車」沙鹿廠檢修,經確認故障原因係變
速箱「自動排檔離合器壓力控制電磁閥C卡在OFF」,遂
再次更換新變速箱,其後原告對該車品質失去信心,減
少使用次數,沒有再發現有「D檔綠燈閃爍」問題。
(三)原告使用系爭車輛未滿三年即接連發生前揭電瓶、變速
箱等瑕疵問題,甚至行經高速公路發生變速箱故障,原
告身心受創至深,過度緊張導致胃痙攣、後頸充血引發
左側內耳失聰等劫後症狀,自99年1月9日起至2月22日
止,先後至 馬偕 紀念醫院、 蔡克信 內科診所、 王俊章
鼻喉科診所、春田耳鼻喉專科診所等醫療院所診治,迄
今猶未康復。被告吉林廠、濱江廠技師明知車輛變速箱
有瑕疵,將危及駕駛人生命安全,卻因商業利益而蓄意
拖延更換新變速箱,陷原告母女及友人即駕駛人甲○○
於險地,明顯損害消費者權益。原告於99年12月3日向
被告申訴、要求提供鑑定報告及賠償,被告均置之不理
。原告為此訴請被告賠償精神損害140,000元及補貼原
告出售車價損失60,000元云云,提出車牌0000-00汽車
新領牌照登記書、定期保養紀錄表、HONDA汽車中部經
銷商群喜汽車沙鹿廠檢修診斷故障碼、全鋒道路救援組
織服務五聯單、原告就醫診療單據及藥袋等文件佐證。
二、被告辯稱略以:
(一)被告為HONDA汽車北部經銷商之一,系爭車牌0000-00自
用小客車確為被告銷售之車輛,相關加裝配備及保固條
件均由被告負責。系爭車牌0000-00自用小客車駕駛人
即原告友人甲○○於98年11月20日駕車至被告濱江廠檢
修保養時,該廠技師已詳細檢視該車變速箱,建議「變
速箱數據有異常現象,油質較為黏稠,且問題點尚無法
詳細確定,須較多的時間進一步檢測」,惟甲○○堅持
隔日(21日)將駕車南下省親而拒絕進一步檢測,該廠技
師才建議先行更換變速箱油,請其使用車輛時留意燈號
變換,等有空時再進廠作進一步處理。翌日(21日)甲○
○即駕車並搭載原告及原告母親南下,途經臺中縣○○
鄉○○○○○道」附近因變速箱故障拖吊送修,HONDA
汽車中部經銷商「群喜汽車」沙鹿廠已予詳細檢測更換
全新變速箱處理完畢,並將該車輛專程送回臺北市被告
松山營業所交原告取回使用,迄今正常使用中。
(二)甲○○於98年11月20日駕駛該輛車牌0000-00自用小客
車至被告濱江廠檢修保養,接待員(問診人員) 林思維
已依照其交辦事項在「接待問診記錄單」左側「客戶交
辦事項」欄填寫「①左前氣氛燈②D檔指示燈亮,CAT
更換後→吉林③2萬定保」,經甲○○在該紙記錄單右
下角「顧客簽章」欄簽名確認後,同日上午11時15分許
,濱江廠服務人員開具「估價單」確認保養項目及金額
為5,343元,甲○○亦在該紙估價單「顧客姓名」欄簽
名確認施作,同日下午13時55分許完成檢修保養後,甲
○○以隔日(21日)需要用車而不同意留車檢測,即在該
服務廠「維修明細表」之「顧客簽名」欄簽名付款駕車
駛離。被告亦於系爭車輛變速箱故障事故發生後,連繫
拖吊車將事故車輛拖吊至「群喜汽車」沙鹿廠檢修免費
更換變速箱,被告確已善盡維修保固責任已詳見前述。
(三)至於原告主張因系爭車輛變速箱故障事故致其身心受創
,有胃痙攣、後頸充血引發左側內耳失聰等劫後症狀,
自99年1月9日起至2月22日止,前往醫療院所求診胃腸
科及耳科10餘次等情,雖據提出醫療單據,惟就其為何
在故障事故後近2個月才就醫原因,未見舉證說明。原
告指述其罹患之症狀與系爭車輛事故應無關聯,尚難遽
認其間有何關係等語,提出車牌0000-00自用小客車車
輛訂購合約書、購車款(729,000元)統一發票、新車服
務保證說明書、98年11月20日「接待問診記錄單」、「
估價單」及「維修明細表」、車牌0000-00維修履歷表
、被告98年12月27日致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
教基金會」與原告,就該基金會因系爭車輛使用人甲○
○就該車輛變速系統異常衍生消費爭議,於同年月21日
以(98)申字第2098A120158號函詢事宜答覆函等文件影
本佐證。
三、經查:
(一)系爭原告購買之車牌0000-00車輛係HONDA汽車於95年12
月製造出廠,由其北部經銷商之被告所銷售之本田廠牌
(型式:CIVIC-EX-S-1.8)、排氣量1,799cc(引擎號碼
R18A00000000、車身號碼PKTFD16707F000757)深灰(銀
)色1365-QF轎式自動排檔自用小客車,有新領牌照登記
書影本在卷,而該車輛保固期間除「保固書」另有明定
外,自車輛交車日起三年或行駛十萬公里以內(以先屆
至者為準),由被告負責維修及保固,有HONDA汽車即台
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99年5月25日回覆本院函、新車服
務保證說明在卷。該輛車牌0000-00自用小客車自訂車
時起,原告即指定「使用人」為原告友人甲○○,亦有
「車輛訂購合約書」在卷可稽。
(二)系爭車牌0000-00自用小客車於98年11月21日因變速箱
故障,於臺中縣○○鄉○○路○○○號「甲東加油站」前
,經被告聯繫「全鋒道路救援」拖吊車拖吊至HONDA汽
車中部經銷商群喜汽車沙鹿廠檢修免費更換變速箱,已
詳見前述,原告及輔佐人甲○○既不否認迄今並無「D
檔綠燈閃爍」或其他車輛故障問題,且先前原告指稱之
更換電瓶及第一次更換變速箱,被告均予以免費更換,
被告即無未履行保固責任之可言,原告指責被告未善盡
維修保固責任,核與事實不符。況查「汽車」係一具有
消耗性折舊商品,只要領牌上路行駛,各項機械及零件
使用期限及耗損情況,即因車輛實際駕駛人之操作習慣
、天候、道路狀況及使用油品或其他交通意外事故而有
不同,是以才有「定期保養」及「保固期限」之必要性
。邇來國內外各大汽車製造商因其生產車輛之各種零件
瑕疵問題而召回維修事例,屢見媒體報導。本件查無證
據證明系爭車牌0000-00自用小客車於車輛保固期間內
仍有其他須由被告負責保固維修問題,原告亦未出售系
爭車輛,則其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折價損失60,000元於法
無據,不能准許。
(三)至於原告指其因系爭車牌0000-00自用小客車品質瑕疵
頻頻發生而身心受創,自99年1月9日起至2月22日止,
先後10餘次至多家醫療院所治療胃痙攣、後頸充血引發
左側內耳失聰等症狀部分,雖據提出醫療單據及藥袋佐
證,但查無證據證明有何因果關係,且距離98年11月21
日變速箱故障事故亦相隔一個多月,原告主張因其身心
受創至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140,000元,亦無理由,不
能准許。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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