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著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民著訴字第24號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原名 連高峰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係依據我國法律合法設立之公司,並享有光碟影音產品片名:「當狗愛上貓」在中華民國台、澎、金、馬地區之著作財產權。詎被告明知「當狗愛上貓」係原告享有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且明知其所有「當狗愛上貓」影集之光碟片2片係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物,竟基於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之犯意,自民國97年12月14日下午17時53分許,利用其坐落臺北縣新莊市○○街○○○號之2住處之電腦暨網際網路連線設備,連結至「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請「toys00000000」之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上開盜版光碟之訊息,供上網瀏覽之不特定人下標購買。嗣警員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揭廣告,遂下標購買取得上揭非法重製物,確認均係盜版碟片。經原告提起侵害著作財產權刑事告訴後,固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2月5日以98年度偵字第13037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雖國家偵辦犯罪機關認被告罪嫌不足,被告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行為尚未達到刑事制裁之程度,實難謂無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就被告所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影音產品,原告除以龐大金額購買版權外,亦投入大量之人力、物力為該等系列影音產品宣傳、企劃。被告以網路拍賣非法重製物之方式提供上開盜版光碟予不特定人自由購買觀賞,不僅造成原告市場萎縮,不肖人士之群起傚尤,甚至將降低原告下游廠商簽約意願,暨增加取締違法行為費用之支出,原告之損失難以估算。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聲明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倘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0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有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之故意(參照本院卷第56頁筆錄),是原告自應舉證證明,被告有故意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始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㈡原告前以被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光碟
重製物之犯意,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惟被告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辯稱:伊喜歡看港劇,扣案光碟片係向網路上雅虎拍賣家購買自行觀賞,看完後才賣掉,當初是與1位帳號為aown9898,電子信箱為[email protected]
w的賣家購買,而其評價不錯,伊不知悉扣案光碟片係盜版品,認為是正版的,裡面有簡體字是因為是大陸的東西,但它不是燒錄片或沒有封面的產品,伊不知道是盜版等語。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扣案光碟與告訴人在臺灣地區發行之正版光碟外觀未盡相符,有未採盒裝、影片內容無版權聲明、片頭選單是簡體字、內容字幕又轉為繁體字、光碟片讀取面不具有模具碼(SIDCODE)等特點,業據告訴人代理人 陳柏沅 指述甚詳,並經本署勘驗屬實,有告訴人正版光碟產品資料1份及本署98年9月23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惟按諸一般消費者對於正版品與盜版品之識別能力較專業鑑識人員為低,僅因見到商品有精美包裝,即信為正品之情形,所在多有,查扣案光碟片均係不知名人士使用工業機台擅自壓製,刻意刨除模具碼以規避臺灣或大陸地區光碟管理相關法律,該等光碟片均係工廠壓製片,非燒錄片,本身又具有圖層印刷,外觀即與一般正版品採用之印刷程度無分軒輊,更有註記「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字樣在包裝反面下端,有光碟片2片扣案及勘驗相片4張在卷可考,再參酌被告連高峰於本署訊問時,對於上揭視聽著作內容知之甚詳,足徵其確曾觀看「當狗愛上貓」全劇完畢,嗣後出於販賣二手品之意而上網刊登廣告,起標價格不免低於告訴人發行之商品定價及市價,是所辯伊因為喜歡看港劇,所以買來看,並不知係盜版品等情,尚與常情無甚乖違,容非不可採,此部分犯罪無法證明,核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構成要件尚有未合,而認被告犯嫌尚有不足,而以98年度偵字第13037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亦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聲議字第679號駁回處分書確定在案等事實,此有上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附卷可稽(參照本院卷第44至48頁),並經本院調閱該偵查卷宗,查明屬實。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係知悉該扣案光碟屬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而有故意予以散布之行為。準此,原告尚未能證明被告係故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甚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尚未能證明被告係故意侵害原告之系爭「當狗愛上貓」影音著作財產權,職是,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因原告之訴無理由,其假執行聲請已失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