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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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再字第三八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本院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八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八號判決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本院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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