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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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5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在被告羈押期間,被告之女友為被告產下一女,希望能讓被告回去辦理結婚登記,被告已知改過向上,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事,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