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凃昆盛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雄簡字第161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9日下午
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明慧
書 記 官 林雅婷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
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債權讓與證
明書、債權讓與公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是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婷
法官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