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27號
原 告 謝鳳玉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泉美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2,474元
(短缺薪資198,600元、預告工資15,400元、資遣費17,614
元、特休假工資7,700元及無法請領失業補助金之損害83,16
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惟其中短缺薪資、預
告工資及特休假工資合計221,700元,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應暫免徵收該部分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1,215元(計算式:
2430×1/2=1,215)。是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315元
(計算式:3,530元-1,215元=2,315元)。惟因原告起訴
同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屏救字第24號),且
經獲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此裁
判費准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