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27號
原   告  謝鳳玉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泉美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2,474元
  (短缺薪資198,600元、預告工資15,400元、資遣費17,614
  元、特休假工資7,700元及無法請領失業補助金之損害83,16
  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惟其中短缺薪資、預
  告工資及特休假工資合計221,700元,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應暫免徵收該部分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1,215元(計算式:
  2430×1/2=1,215)。是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315元
  (計算式:3,530元-1,215元=2,315元)。惟因原告起訴
  同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屏救字第24號),且
  經獲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此裁
  判費准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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